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行为,不断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辖区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北京市海淀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以更高质量的诊疗技术、更贴心的优质服务为百姓健康护航。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中关村地区居民及中科院等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和科研任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院前急救和危重症病人的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开展健康体检业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推广应用中医药、老年、康复适宜技术,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培训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承担辖区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设置形式:依据党章规定及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及党员人数,医院设立中共北京市中关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医院党委设立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委成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不低于20%)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在新一届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党委委员的分工由大家研讨决定,并向全体党员宣布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
第十一条 地位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党委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一般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议医院章程,审定其他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按照医院职工总数的1%,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在绩效管理中,统筹考虑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工作量,结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推进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鼓励中层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增强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党员每月缴纳党费由医院全额上缴海淀区委卫生健康工委。医院党委要合理利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务专项经费及年度返还党费,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足额保证党建工作需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统筹利用医院党建阵地,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和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和监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督促本单位及时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二)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担保;
(三)对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担保。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理事会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落实政府出资人决议,对出资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为9名。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出资方代表1名;
(二)举办单位代表2名;
(三)合作共建方代表2名;
(四)医院管理专家1名;
(五)医疗专家暨医院职工代表1名;
(六)属地管理方代表1名;
(七)社会人士代表1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决议,按照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信息,接受政府考核和监督;
(二)执行国家和市、区卫生行业管理的各项要求和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审议本单位章程、运行架构、战略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年度运营目标、财政预(决)算、资源处置、人才建设等;
(五)审议决定以提名或其他方式推荐选拔的北京市中关村医院院长、副院长等人选,经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聘任或解聘;
(六)审议薪酬分配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的重要依据;
(七)履行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会办公室或理事会秘书,受理事长委派,召集理事会会议,组织相关议程,办理理事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理事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院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海淀区主管区领导出任。设副理事长两名,分别由一名举办方代表和一名合作共建方代表出任。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决定召开理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代表理事会与院务会签订目标责任书,代表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书面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按照章程运作。理事应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为医院提供决策保障服务。理事在参加会议前,应就上会材料充分征询所代表群体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举手表决制决策方式,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达成。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建议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到会时才能召开。每次理事会例会均应通知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理事应在会前就议题进行积极沟通、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九条 需要表决通过的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修改《理事会章程》,增补和罢免理事等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如票数相等(如1人弃权导致票数相等),由理事长裁决。
第四十条 理事会讨论与理事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相应理事应回避。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必须指定人员存档保管。除涉密信息外,理事会决议信息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全面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院务会
第四十四条 院务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及经营管理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内部管理事务。
院务会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五条 院务会成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务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等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和目标绩效考核管理。院长薪酬实行目标工资制。
第四十七条 院务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院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接受理事会考核和监督;
(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科学、民主运行和管理医院,实现医院综合管理目标;
(四)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组织提出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订本单位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督与风险报告;
(八)根据理事会相关指导意见制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九)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拟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十二)聘任或解聘职能科室正副主任;聘任或解聘科主任、护士长;
(十三)按照人事聘任管理有关要求,招收、聘用、辞退和奖惩职工;
(十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不超过十年。
第五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
(三)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本单位对外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代表本单位处理对外业务;
(四)代表本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院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书面委托一名副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二条 院长主动提出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举办单位依干部任免程序审核批准解聘。
第五十三条 院长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履行院长职责,举办单位依程序提请理事会审议终止院长任职资格,通过后依程序解聘院长职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院长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不宜继续担任院长职务的。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监督权,对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为5名。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
(一)举办单位代表1名;
(二)审计师1名;
(三)合作共建方代表1名;
(四)医院管理专家1名;
(五)社会人士代表1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医院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医院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理事会、院务会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依监督情况,对可能造成医院国有资产巨大损失或举办单位利益巨大损失的决议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向举办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六)履行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秘书。受监事长委派,召集监事会会议,组织相关议程,办理监事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二节 监事
第五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院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六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六十五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长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出任。
第六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作工作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参与本单位重大项目方案的研究制定,对重大事项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以及理事会、院务会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掌握本单位经营管理监督、财务监督、服务监督工作情况;
(五)国家和政府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书面委托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运作。监事应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为本单位提供监督保障服务。监事在参加会议前,应就上会材料充分征询所代表群体的意见。
第七十条 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举手表决制决策方式,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达成。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长提议召开,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建议召开。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到会时才能召开。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监事应在会前就议题进行积极沟通、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第七十六条 需要表决通过的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增补和罢免监事等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如票数相等(如1人弃权导致票数相等),由监事长裁决。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与监事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相应监事应回避。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必须指定人员存档保管。除涉密信息外,监事会决议信息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
第八十条 监事会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全面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海淀区委卫生健康工委的监督。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八十一条 工会组织设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成立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院务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院务工作,接受职工的评议。
第八十二条 共青团和妇女组织
本单位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妇女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各自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术和专业组织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其他专业组织,协助院务会开展相应工作,促进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协调发展。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以及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本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院党委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6日医院党委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医院党委会。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单位表决通过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