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3.北京医院
4.北京市第六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6.北京市普仁医院
7.北京积水潭医院
8.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9.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10.北京市第二医院
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12.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7.中日友好医院
1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20.应急管理部应急总医院
21.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22.航空总医院
2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24.航天中心医院
25.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6.北京市海淀医院
27.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28.北京老年医院
2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30.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31.北京丰台医院
32.北京航天总医院
3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34.北京博爱医院
35.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36.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37.北京燕化医院
38.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3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40.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41.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42.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43.北京大学国际医院
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45.北京市仁和医院
46.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47.北京怀柔医院
48.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49.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5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51.北京小汤山医院
52.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3.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54.民航总医院
55.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56.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57.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58.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59.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注明:本市所有医保定点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定点A类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无需选择,可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持卡(码)就医报销。
类 别 |
城乡老年人 |
劳动年龄内居民 |
学生儿童 |
缴费金额 |
400元/年 | 705元/年 | 375元/年 |
门诊报销标准 |
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5000元。 | |||
住院报销标准 |
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为首次标准50%。 | 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为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首次起付标准50%) |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8%),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25万元。 | |||
就医 |
1、门诊就医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医院门诊(除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 ||
2、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本人定点、专科、中医及A类医院。 | |||
3、转诊有效时间180天。 | |||
备注:此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一、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院、定点专科医院、定点A类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如果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中途转院不另收起付线)。
四、转诊时需由具有转诊权的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一式两份)并到医保办或住院处盖章核准后办理医保卡读卡转诊手续。
一、门诊特殊病是指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肺移植(定点医院为朝阳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心脏移植(定点医院为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员可以提出特殊病种审批申请。
二、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由特殊病治疗医院医生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诊断证明书》并签字。
三、参保人员持《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和社保卡(码)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治疗医院医保办进行备案盖章,参保人确认签字后生效。
四、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可同时选择两家,目前统一有效期限至2049年12月31日。
五、患者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审批周期360日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六、自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生效之日起,患者在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特殊病种”相关费用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是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是北京市A类定点医院,是第一批经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编码为08110025,国家医保编码为H11010802496。
医保等级医院证明请到门诊楼一层服务台或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
一、门诊就医:参保人员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持社保卡(电子码)实时结算。
二、急诊就医: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非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持社保卡(电子码)实时结算。
三、社区站首诊: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人员、超转患者须社区站及区属首诊定点医院首诊,一次首诊有效期为180天,超过180天则须再次社区首诊。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取消首诊转诊限制。
四、实名制就医(家属代开药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保人员未持卡(刷码)就医,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形:
1、因急诊未能持卡(刷码)的;
2、因企业欠费的;
3、参保后未发卡就诊的;
4、参保人员补换卡过程中;
5、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6、异地就医的。
如遇以上六种情况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然后再由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票据留存注意事项:
1、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急诊诊断证明书》,急诊专用处方及明细清单;
2、外购药品: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须到门诊药房加盖“医疗保险外配处方专用章”,患者必须到医保定点药店外配处方(非医保定点药店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3、请妥善保存收据及明细清单,报销时须提供。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贵重材料,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门诊开药量规定: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根据诊疗需要,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长处方。长处方开药量一般为4周,病情稳定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您好!如果您选择在京就医,请您尽量提前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备案,为了尽可能使您在京就医顺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现就您在京直接结算就医有关事项给您提个醒:
1. 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北省、天津市相继与北京市互联互通,冀津参保人员可在京持社保卡(电子码)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其他省市仍须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2. 在您来京就医前,请您先到本人所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备案,或登录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成功后方可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全国联网)实行直接结算。
3. 门诊挂号缴费,办理住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或电子码。
4. 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就医,需执行本市相关流程和服务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规定,为您提供医疗服务和就医管理。
5. 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本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您所在参保地相关政策。
6. 您在本市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直接结算时,医疗机构根据您所在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计算反馈的结果与您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本市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您因故需全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应事先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变更结算方式为全额结算,待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要求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7. 您对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和规定、就医报销流程等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拨打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只收市话费)或您所在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了解。
祝您在京就医愉快!
本市住院生育分娩费用在医院持卡实时结算,特殊情况如急诊未持卡、未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异地分娩等住院分娩可手工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个人需递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一式一份,盖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盖章);
(3)住院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6)《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并确认章或水印清晰;
(7)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8)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分娩人员提供);
(9)全额结算证明(本市分娩急诊未持卡、未办理生育服务单,出院时由医院提供)。
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为650元。
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无最高支付限额;住院一年最高支付额50万元。
备注:此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医保编码 |
地 址 |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
08110025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 |
科学园南里社区服务站 |
08162017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园南里物业管理中心 |
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码),因以下几种情况就医时发生的个人现金全额垫付住院类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可通过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备注: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可提供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医保处方,其他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个人现金全额垫付住院类医疗费用。
申报费用时,提供能证明符合以上情况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
2、欠费情况说明;
3、异地就医情况说明。
另外,因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申报时请单位/社保所提供受伤经过情况说明。
其他申报材料如下: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单位提供);
2、《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单位提供);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结算单;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8、报盘文件(单位提供)。
2、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一、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2、本市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门诊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能使用社保卡结算,需全额现金垫付,到所在单位进行现金报销。
三、住院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实时刷卡结算。
四、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单位:元):
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
限额标准支付3000 |
|||||||||
分娩方式 |
自然分娩 |
人工干预 |
剖宫产术 |
|||||||
三级医院 |
5000 |
5200 |
5800 |
|||||||
二级医院 |
4800 |
5000 |
5600 |
|||||||
一级医院 |
4750 |
4950 |
5550 |
|||||||
病种名称 (门诊) |
人工 流产 |
高危人工流产 |
药物 流产 |
输卵管药物粘堵术 |
输精管 结扎术 |
输精管药物粘堵术 |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
宫内节育器 取出术 |
宫内节育器 取出+放置术 |
|
支付标准 |
777 |
859 |
560 |
2127 |
1988 |
2093 |
900 |
832 |
1186 |
|
病种名称 (门诊)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 取出术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 放置术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 |
高危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
高危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
高危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 |
|
|
|
|
支付标准 |
982 |
1171 |
1320 |
1131 |
1198 |
1510 |
|
|
|
|
病种名称 (住院) |
人工 流产 |
高危人工流产 |
人工流产+输卵管 结扎术 |
高危人工流产+输卵管 结扎术 |
输卵管 结扎术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 取出术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 放置术 |
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 |
高危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取出+放置术 |
符合计划生育的中期引产术 |
三级医院 |
1695 |
1885 |
2547 |
2628 |
2357 |
1954 |
2021 |
2103 |
2293 |
3593 |
二级医院 |
1575 |
1765 |
2347 |
2428 |
2157 |
1834 |
1901 |
1983 |
2173 |
3393 |
一级医院 |
1545 |
1735 |
2297 |
2378 |
2107 |
1804 |
1871 |
1953 |
2143 |
3343 |
备注:以上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申报材料 :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申报材料:
1、收费票据原件;
2、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原件;
3、处方底方原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
5、《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1份 或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复印件1份;
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申报材料:
1、收费票据 原件;
2、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原件;
3、处方底方原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1份;
5、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原件1份 ( 异地就医人员提供)。